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八类禁放地点以外,以下区域列入禁放地点和区域:
(一)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五)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六)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七)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八)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摘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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