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述职述廉时,本市包括党政“一把手”在内的党员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住房、投资等有关事项。近日正式实施的京版《廉政准则》对于官员资产申报做了如上规定。
据了解,《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0日由北京市委办公厅正式颁布施行。
其中,与全国版《廉政准则》相比,《暂行规定》明确了本市党政领导干部接受党内监督的事项范围。
前者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针对这一要求,《暂行规定》将“有关事项”予以细化,规定包括党政“一把手”在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住房、投资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有关事项。
同时,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的同时,坚持“一把手”对贯彻落实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对贯彻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的基本原则,做好《廉政准则》在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
此外,对于如何问责违纪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廉政准则》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同时,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从重处理。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要根据《暂行规定》在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广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作者: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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