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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鼓励类企业所得税税率15%

来源:海南民生信息 关注民生.服务民生 发布时间:2020-08-06 [作者: hetai1]

 

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自贸港税收政策执行作进一步说明

7月31日,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6月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逐一进行了说明。

《公告》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海南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公告》指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有关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此外,设立在海南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公告》明确,在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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