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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深的领取4千万,普通职工家属339份承包合同裁定以过追诉时效期

民生信息网 www.mp67.com 关注民生.服务民生 发布时间:2021-02-17  [作者:热心网友]

 

    背景深的领取4千万元,普通职工家属339份承包合同裁定以过追诉时效期
      2017一2019年辽宁省发生一起特大339份合同纠枉法裁定案,海城市政府非法卖地,609份果树承包合同还有8一15年不等没到期限,不给补偿款,中,高,最高巡视法院审判长等15人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编造:330多名上人签定解除承包合同协议,明知不动产追诉时效期为20年,确以:以过追诉时效为由,裁定:339份承包合同,以过追诉时效期,驳回起诉,为了掩盖枉法裁定事实,一审裁定书,不按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至今,一审,二审,再审裁定书没有给上诉人,导至,上诉人不能依法追诉!
案件事
  2010年5月22日, 辽宁省海城市政府,市林业局等30人以建工业园区为名,无任何审批手续,将大顶山果树场(国有农场)(筒称农场)近万亩土地卖给后英集团(私)建排岩尾矿库,并下达了《海城市大顶山果树场,转用创建工业园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0】40号文件)2010年10月20,海城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海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占100%股份)租给后英集团50年,2010年后英集团在农场排岩,2011年33日,海城市政府下达了,海政发【2011】8号,废止,海政办发【2010】40号文件,停建工业园区的决定,工业园区停建后,2013年,后英集团使用伪造环评手续(批建不符)安全生产许可证(套牌)建占地6000多亩尾矿库,农场原始黑松林1000亩,耕地,林地6千多亩,职工,家属承包的果树近30万株(还有8一15年未到期)被毁!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农场主管单位海城市林业局私自违约,在没有签定解除果树承包合同协议的情况下,农场职工,家属承包的果树,609份承包合同还有8一15年不等没到期,不给补偿款,609份承包合同补偿款被贪污,348户宅基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40%土地出让金近10亿元被贪污,多年以来,农场职工家属通过信访维权,一直没有解决,2017年,农场职工家属330人委托律师刘XX,姜XX,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诺每份合同应补偿约30万元,本案诉讼请求为:1:判定被告征用大顶山果树场的行为违法,2:依据评估报告标准给付2008一2010年果树补偿款,3:依据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给付补偿款,4:依据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为原告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该案历经两年非法结案,被告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海城市政府成立海城市大顶山果树场关闭,转用创建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了关闭和拆迁的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庭虚陈述:海城市政府对大顶山果树场没有施实征用行为,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存在……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驻辽宁省最高巡视法庭审判长等15人枉法裁判,农场职工宋XX,李XX(海城市公安局高层领导代言)在农场评估期间,承包农场原始黑松林500亩,2010年领取补偿款4千万元,同样都是职工的承包合同,背景深的给予补偿,普通职工家属裁定以过追诉时效期,明知不动产追诉时效是20年,确以,以过追述时效期为由,包屁涉案人贪污609份果树承包合补偿款,贪污安置补偿款的违法行为,并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编造,果树承包合同以签定解除协议,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造成330名上诉人损失近2亿元,实际:农场职工,家属609份承包合同根本没有签定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只领取了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种植1一13年生果树补偿款
裁定结果
    2017年12月21一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以上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驳回起诉,2018年12月12日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已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5月30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已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案,二审,再审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审裁定书至今没有依法公开,所有裁定书都没有给上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详细情况,百搜索《中国栽判文书网》搜《大顶山果树场》
 认定事实
    2015年10月1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海城市政府成立海城市大顶山果树场关闭,转用创建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了关闭和拆迁行政行为(2015)鞍行初字第00038
   2017年4月1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查结果:海城市政府,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合同书,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规划许可,国务院关于该国营农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许可证,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文件,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2017年5月28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重点案件认定:海城市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0日将大顶山果树场租给后英集团,年限50年,后英集团占用大顶山果树场国有土地6068亩建尾矿库,毁原始黑松林500亩,无用地审批手续属实,毁林属实(鞍千协组发(2017)58号)
   2017年7日14日,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认定:后英集团建厂,采矿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鞍千检公诉刑不诉【2017】6
     2014年,2018年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后英集团无用地审批手续,在大顶山果树场建尾矿库,非法占地3617.43,鞍国土资罚【2014】2号【2018】16
     2019年11月26日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后英集团建厂,采矿,建尾矿库等没有用地审批手续
2020年9月7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10月27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认定:鞍山市千山区环保局越权审批后英集团大顶山果树场尾矿库环评批复文件 (辽环便函【2020】465
电话:13841203539
         1599808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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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法院法规是这样的,只能走正规途经看下有办法改变事实没有。遇到挫折要走出来,重新开始再找过不难,最不好的事情就是一直为了这点失败一直较劲下去,浪费时间金钱。

 

提交时间: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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