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日前公布“城管执法条例”,明确城管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符合两个条件才可实施扣押物品。
该条例从九月一日起实施,分为六章,对城管执法措施和程序均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以纠正和教育为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损毁当事人的物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扣押行为这一热点问题,《条例》对扣押物品实体和程序都作了具体明确规定。符合两个条件才可扣押:占用重要公共区域摆摊被市民投诉、城管劝告仍拒不改正的。城管实施扣押需按程序处理:当事人有申辩权利;城管机关当场有交付扣押清单和决定书;可公告送达处理文书;查扣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查扣被解除后城管机关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物品。
据悉,广州市在去年九月成立了市城管局,实现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相结合,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标准化格局,实行“定人、定岗、定格、定责”的精细化巡检工作。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王华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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