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
教育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对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是因为有的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第二种情况下,已经删除了6条,比如在《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了“集资办学”等。
其中,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现把“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各地已经纷纷出台取消借读费的政策,北京从去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小学生借读费,之前的小学借读费为每生每学期200元。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京华网 http://www.jinghua.cn 作者:周逸梅)
法定投诉举报热线
消费者投诉热线 12315
价格投诉热线 12358
质量投诉 12365
环保投诉 12369
税务投诉 12366
公共卫生监督 12320
市长热线 12366
法律援助 12351
妇女维权 12338
民工维权 12333
省份:
北京
天津
上海
港澳台
河北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延边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湖南省 河南省 广东省 湖北省 广西区 海南省 四川省 重庆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区 新疆区 |
Copyright 2008-2030 凡中科技版权所有 (郑重提醒:交易请注意证件齐全,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举报投诉邮箱: 2201066608@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