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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诽谤案批捕前须报上级检察院审批

民生信息网 www.mp67.com 关注民生.服务民生 发布时间:2010-08-07  [作者:热心网友]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是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

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该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

专家说法

批捕权上提利于严格把关


昨天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这意味着诽谤案件的批捕权实际上上提一级,这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把握诽谤案件逮捕标准。但是目前这一举措只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一个调整,能实行多久尚不明确。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京华网 http://www.jinghua.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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