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你现在的位置:  | 南宁民生信息 >> 生活民生事 >> 正文

“渝十条”出台 未提“房产特别消费税”

民生信息网 www.mp67.com 关注民生.服务民生 发布时间:2010-05-24  [作者:热心网友]

从高调到低调,楼市调控“渝十条”近日出台。

高调,指的是此前“重庆酝酿出台高价房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的消息受到全国关注。

低调,指的是《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发布渠道之一,但昨天记者再度登录该网站时,已经找不到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渝十条”中并没有出现关于特别房产消费税的提法。

本报记者昨天在中国政府网上找到了这份“渝十条”,标题为《重庆市出台十条措施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标明来源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该文明确指出,“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此文件出台后,4月17日,“国十条”下发。

由此可见,重庆的地方细则制定时间早于“国十条”。因此,重庆又增加了多项细化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的信贷政策。二是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并加紧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三是继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四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今年3月,有消息称重庆要对高端房进行遏制,拟对其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此后,重庆市财政局及地税局负责媒体事务的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确认,尚未收到财政部有关在渝试点征收房产消费特别税的批复。

又一个温和细则?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渝十条”采取了有保有压的温和调控措施。

本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渝十条”中的很多措施重庆在今年初已经开始实施。但业内颇为关注两项关于税收政策的表述:“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和“加紧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渝十条”中强调,将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并将高档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上调到2%。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将高档住房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逐步减少大套型高档住房上市量。

缘何“鼓励普通商品房消费”

值得注意的“渝十条”实施了有保有压的策略,在本次调控中推行了“差别化引导政策”。

第一,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危旧房拆迁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享受相关契税和税费优惠,试点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二,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契税按1%征收,住房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对在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主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实行财政补助。执行购房入户和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第三,限制高档住房和投机型购房消费,重申严格执行国家税费及信贷政策。其中,高档住房交易契税按3%征收。


其中,“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字眼的出现显得很“扎眼”。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和楼市调控并不矛盾。重庆目前在大力推进公共租赁房。但随着当地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普通商品房依然有着重要的作用,考虑到配合公租房建设周期,普通商品房在保障需求方面依然有较大的作用。

不是“退烧药”而是“预防药”

记者从当地房产商处了解到,“渝十条”公布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曾召集当地房产商召开座谈会。一名与会开发商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在座谈会上认为,重庆房地产市场还是比较健康平稳的,‘不能别人生病,重庆来吃药。’”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程维)

 

  法定投诉举报热线
  消费者投诉热线 12315
  价格投诉热线 12358
  质量投诉 12365
  环保投诉 12369
  税务投诉 12366
  公共卫生监督 12320
  市长热线 12366
  法律援助 12351
  妇女维权 12338
  民工维权 12333

  更多国家法定热线 >>>

 

名牌街

资 讯 交 流

性别: (不能超过250个字)  
内容:
发布指南 | 站点导航 | 关于我们 站点地图留言投诉合作加盟登DM广告广告发布
省份: 北京 天津 上海 港澳台 河北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延边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湖南省 河南省 广东省 湖北省 广西区 海南省 四川省 重庆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区 新疆区

Copyright 2008-2030 凡中科技版权所有 (郑重提醒:交易请注意证件齐全,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举报投诉邮箱: 2201066608@qq.com

网站域名: www.mp67.com mp67备案/许可证: 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桂ICP备11002991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