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从1953年的8比1,到1996年的4比1,再到现在的1比1,“反映出选举权的平等这一大主旨。
全国人大代表丛斌表示,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人大代表陈家宝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此前,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基本情况,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韩大元指出:“修改有助于扩大选民的知情权,提高透明度。”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有关专家表示,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效代表选民利益,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章治安代表说,应该保证一线生产、科研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不取决于学历、荣誉和社会地位,而是要看是否了解实情,是否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反映人民的合理利益诉求,代表人民的利益,能否提出治理国家事务的真知灼见。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赵合代表说,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同时,选举法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邓志聪代表认为,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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